(2015)前民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松原市旺农种业商店与被告前郭县红光农场宝春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旺农种业商店,前郭县红光农场宝春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766号原告松原市旺农种业商店。地址松原市宁江区建设街。负责人:曾建新,被告前郭县红光农场宝春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前郭县红光农场。负责人:吴宝春。原告松原市旺农种业商店与被告前郭县红光农场宝春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松原市旺农种业商店诉称:2013年春,我将种子卖给被告。后经结算,被告欠我种子款5225元,并出具欠据一枚,双方口头约定年末还款。此款到期后,经我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种子款522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本院催告,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具体居住地,本院的诉讼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案不能进入审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松原市旺农种业商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和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