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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福建裕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湘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裕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湘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福建裕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林聪路19号能机动力生产线厂2幢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8451937-9。法定代表人:金宝庆。委托代理人:池文斌、陈少涌,均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湘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太和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630318-X。法定代表人:陈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裕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裕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石华人民陪审员  郑华斌人民陪审员  林丽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小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