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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冀建梅与卢剑虹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427号原告冀某。委托代理人李某、钮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欲“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而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明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杨 凯见习书记员  朱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