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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钦州市钦南区神州汽车租赁部与黄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钦州市钦南区神州汽车租赁部,黄光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钦州市钦南区神州汽车租赁部,住所地广西钦州市新华路飞扬羽毛球馆内。经营者张炳伟。委托代理人黄永金,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华春,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钦州市钦南区神州汽车租赁部诉被告黄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钦州市钦南区神州汽车租赁部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诉讼,这是原告钦州市钦南区神州汽车租赁部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钦州市钦南区神州汽车租赁部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钦州市钦南区神州汽车租赁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 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