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三茂铁路基建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省三茂铁路基建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274号原告: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余家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紫琪,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苏锦年,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广东省三茂铁路基建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杨业金。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三茂铁路基建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省三茂铁路基建工程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56.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昭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楚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