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韩立永与被告徐止亮、徐江、徐勤凯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立永,徐止亮,徐江,徐勤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340号原告韩立永。被告徐止亮。被告徐江。被告徐勤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立永与被告徐止亮、徐江、徐勤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立永于2015年6月29日以三被告已赔偿其损失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立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立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韩立永负担。审 判 长  赵方方人民陪审员  朱小芳人民陪审员  陈玉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玉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