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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何丽娟与杨大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丽娟,杨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326号申请执行人:何丽娟,女,1983年8月7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执行人:杨大鹏,男,198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太民一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未执行标的2400元及利息,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2)太民一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晓林审判员  龚培民审判员  王西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