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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刑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文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涡刑初字第0029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涛,男,汉族,1989年9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县,中专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县冀家村乡木叩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7月8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公安局松柏边防派出所抓获。2014年12月2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7日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8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5)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广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2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文涛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推销“天津天狮”所谓产品为名,打着上线从事一份事业的幌子,采用诱骗、欺诈、非法拘禁、上课洗脑等方式,组织多人先后聚集在河南省潢川县、安徽淮北市、涡阳县等地多处出租房从事传销活动。李文涛在“天津天狮”传销组织中,负责管理该传销组织在涡阳县城关街道三里庄菜市场对面一栋楼五楼的传销窝点,如进入该传销组织,必须至少缴纳一份2800元的费用购买“天狮”所谓产品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成为该传销组织的业务员级别;李文涛等人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依据欺骗性很强的“五级三阶制”大肆发展传销人员,以E级业务员、D级业务代表、C级业务主任、B级业务经理、A级高级经理五级顺序组成层级;业务员业绩点数要求在70-200范围内,推销产品是每人1-2套;业务代表业绩点数要求在300-900范围内,推销产品是每人3-9套;业务主任的业绩点数要求1000-6400范围内,推销产品是每人10-64套;业务经理的业绩点数要求在6500-39200范围内,推销产品是每人65-392套;高级经理的业绩点数要求39300以上,推销产品是每人393套以上。在以黄金德为第五层级高级经理的“天津天狮”传销组织中,被告人李文涛、邓洁兰、梁露异、黄科华、王志菏(另案处理)等人,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肆意对外宣传该传销组织欺骗性很强的“直销奖、能力差奖、辅导奖、福利奖”四种奖项及十八种好处,以虚构、从事一份事业、保持神秘感,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等欺诈手段,直接或间接以“拉人头”、“收取上线款”的方式,将自己的亲戚、朋友、同学、网友等多人骗至“天津天狮”传销组织,并采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上课洗脑等方式,让其上线交款,以发展成为自己的传销下线人员。李文涛自2012年8月份,在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加入该传销组织以来,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先后直接或间接将刘江燕、李忠明、郑仕阳(另案处理)、杨翼泰、吕晓红、黄有志等12人发展成为下线,直接或间接销售“天狮”所谓产品61套,收取上线款4万多元,获利3000多元。2013年7、8月份,李文涛晋升为C级业务主任,先后协助黄科华、梁露异管理传销窝点,2014年5月初,李文涛负责管理涡阳县城关街道三里庄菜市场对面一栋楼五楼的“家”(传销窝点),2014年6月初,该“家”搬到涡阳县城关街道紫光大道鲲鹏超市后面;李文涛担任领导、家长时,负责管理“家”、安排看管新人、讲课、应付负面、管理协调、收取上线款等职能,并安排传销组织内成员雷鸣、蓝坚伟、林虹等人对发展来的新人覃艳萍(看管7天)和岑必忠(看管5天)进行看管,在看管期间采取没收手机,限制人身、通信自由,进行上课洗脑,以达到被看管人交上线款加入“天津天狮”传销组织目的。被告人李文涛辩称,其是受黄科华的指示办事,没有非法拘禁覃艳萍和岑必忠。经审理查明:“天津天狮”传销组织以推销所谓“产品”(实际没有产品)为名,打着上线从事一份事业的幌子,采用诱骗、欺诈、非法拘禁、上课洗脑等方式,组织多人从事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采取“五级三阶制”方式发展传销人员,以E级业务员、D级业务代表、C级业务主任、B级业务经理、A级高级经理五级顺序组成层级;业务员业绩点数要求在70-200范围内,推销产品是每人1-2套;业务代表业绩点数要求在300-900范围内,推销产品是每人3-9套;业务主任的业绩点数要求1000-6400范围内,推销产品是每人10-64套;业务经理的业绩点数要求在6500-39200范围内,推销产品是每人65-392套;高级经理的业绩点数要求39300以上,推销产品是每人393套以上。通过宣传欺骗性很强的“直销奖、能力差奖、辅导奖、福利奖”四种奖项及十八种好处方式,欺骗参加该传销组织人员,必须至少缴纳2800元购买一份“天狮”所谓产品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成为该传销组织的业务员级别。李文涛自2012年8月份,在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加入该传销组织以来,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先后直接或间接将刘江燕、李忠明、郑仕阳(另案处理)、杨翼泰、吕晓红、黄有志等12人发展成为下线,直接或间接销售“天狮”所谓产品61套,收取上线款4万多元,获利3000多元。2013年7、8月份,李文涛晋升为C级业务主任,先后协助黄科华、梁露异管理传销窝点。2014年5月初,李文涛负责管理涡阳县城关街道三里庄菜市场对面一栋楼五楼的“家”(传销窝点)。2014年6月初,该“家”搬到涡阳县城关街道紫光大道鲲鹏超市后面。李文涛担任领导、家长时,负责管理“家”、安排看管新人、讲课、应付负面、管理协调、收取上线款等职责,并安排传销组织内成员对发展的新人岑必忠(看管5天)进行看管。在看管期间采取没收手机,限制人身、通信自由,进行上课洗脑,以达到被看管人交上线款加入“天津天狮”传销组织目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2月20日10时许,东兴市公安局松柏边防派出所民警在广西东兴市楠木山高速路入口处的一辆河北开往东兴市的小轿上对李文涛进行身份核查时,发现李文涛是网上在逃人员。随后将李文涛带至广西东兴市公安局松柏边防派出所接受调查。2、羁押证明:证明李文涛被东兴市松柏边防所抓获后于2014年12月20日晚上19时许临时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2014年12月24日下午17时42分被提押出所移交安徽省涡阳县经侦大队押回。3、人员结构图证明:李文涛直接、间接发展人员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蓝坚伟的证言证明:其是2014年3月15日被大学同学石林胜邀请到涡阳县工作,被他接到涡阳县城育英路一户房子里(由汪焰梅管的家)。到达后,其的身份证、毕业证都被收去了。在那里还住约十个人。其要回家,汪焰梅就安排其他人看着其,把门锁上,不让其走。他们把其看到5月18日,其让其弟汇了6000元,买了2份产品。期间,其得到345元的直销奖。传销组织分五个级别、四个奖项。其没有发展新人。2、证人覃艳萍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份,其网友“李明”约其到涡阳。其到涡阳后便联系李明,李明带其在涡阳县玩了一天,后带其到一个出租屋内,当时屋内有几个人在,其就那儿住了。后就在一起打打牌、唱唱歌。期间有人给其讲公司名叫“天津天狮”。后其买了4份产品,把钱交给了“家”长李文涛。“天津天狮”分五个级别,即高级经理、经理(又称老总)、主任、业务代表、业务员。业务员需销售1-2套产品,业务代表需销售3-9套产品,业务主任需销售10-64套产品,业务经理需销售65-392套产品,高级经理需销售393套以上产品。其在传销组织中负责用语言安慰他人,给他们唱歌,让他们在传销中好好干,这些是李文涛安排其做的。3、证人吕晓红、吴建佳的证言证明:其被骗到涡阳参加传销组织后,被人看管及购买产品的情况。4、证人廖建波、苏科凤、覃宗颂的证言证明:其到涡阳县参加天狮传销组织的情况。5、证人刘江燕的证言证明:其参加天狮传销组织后购买产品,受家长林渝指使参与看管新人,及非法获利等情况。6、证人杨翼泰、宁有忠的证言证明:其到涡阳参加“天津天狮”传销组织。“家”长是李文涛。“天津天狮”分五个级别,即高级经理、经理(又称老总)、主任、业务代表、业务员。业务员需销售1-2套产品,业务代表需销售3-9套产品,业务主任需销售10-64套产品,业务经理需销售65-392套产品,高级经理需销售393套以上产品。7、证人王影娣的证言证明:其把亲戚的房子租给一自称“祖会元”的年轻人的情况。(三)同案犯的供述1、同案犯黄科华的供述证明:其自2011年加入天津“天狮”传销公司从事传销活动。传销组织分为“五个级别”、“四个奖项”,五个级别自上而下为级高级经理、B级业务经理(又称老总)、C级业务主任、D级业务代表、E级业务员。四个奖项分别是直销奖、能力差奖、辅导奖、福利奖。人员的级别晋升与发展的人数及业绩点数有关,业务员是1-2套,点数为70-200点,业务代表是3-9套,点数为300-900点,业务主任是10-64套,点数为1000-6400点,业务经理是65-392套,点数为6500-39200点,高级经理是393套以上,点数为39300点。及其在传销组织讲课、管理“家”、发展人数,收取上线款和非法获利等情况。其系业务主任,负责六个“家”,六个“家”长分别是李文涛、王志豪等,六个“家”长都听从其的安排,其安排他们怎么处理问题,他们有事情都向其汇报。期间,采取关押和扣押手机的方式关押过人。2、同案犯岑必忠的供述证明:2014年3月份,其被大学同学黄强骗到安徽省涡阳县参加“天狮”传销组织。其到涡阳时的“家”长是李文涛。其到家后,黄强就走了。其在那个家里住了六七天,他们不让其走,把其关在家里,后其买了4份产品,他们才不看管其。其是业务员级别。每天的生活都是家长负责安排,其每天在家里上课、列市场名单、看管新人,与他们聊天。3、同案犯雷鸣的供述证明:对新人来后不交钱,其所参加天狮传销组织就在“家”里进行看管。其参与了和黄经炯、陈小朵看管了吕晓红三天。看管期间,把吕晓红的手机和身份证扣下,只能在家里进行活动。其没有看管过其他人。4、同案犯黄金德的供述证明:2013年5月底,其当时是B级业务经理,与马浩将4个家的40多人从安徽淮北迁到涡阳。黄科华是负责管理涡阳这个传销点的领导,并收取上线款,涡阳传销点的领导有王志菏、李文涛等人。5、同案犯石林胜、汪焰梅、赵树健、王志菏的供述证明:其刚到天津“天狮”传销公司时,也被人看管,把其关在“家里”不让其出去,把其手机和身份证收走。其在涡阳当“家”长后安排人看管新人。涡阳“家”长有李文涛、王志荷、石林胜、林渝、赵树健、吴杰、黄科华、汪焰梅等人。其给传销人员讲过课及收取上线款、发展人员等情况。6、同案犯覃祚海、覃泽右的供述证明:其被骗到涡阳县参加“天狮”传销组织,也购买了产品。李文涛、林渝、石林胜是“家”长。其给新人讲产品的情况,有时看管新来的人,及其获利等情况。7、同案犯邓洁兰的供述证明:其自2011年加入天津“天狮”传销公司从事传销活动。2013年晋升为B级业务经理,后被黄金德安排到安徽省涡阳县负责涡阳传销人员的现金开支。涡阳县传销组织的业务主任有黄科华、王志菏、李文涛等八名C级业务经理,负责管理“家里”的人。传销组织分为“五个级别”、“四个奖项”,五个级别自上而下为级高级经理、B级业务经理(又称老总)、C级业务主任、D级业务代表、E级业务员。四个奖项分别是直销奖、能力差奖、辅导奖、福利奖。其发展了李文涛等70余人。8、同案犯郑仕阳的供述证明:其参加天狮传销组织后,参与看管了吕晓红,及传销组织的有关情况。9、同案犯梁露异的供述证明:其自2011年加入天津“天狮”传销公司从事传销活动,在传销组织讲课、管理“家”及其发展人数,收取上线款和非法获利等情况。传销组织设“五个级别”、“四个奖项”等内容。(四)被告人李文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12年7、8月份,其在河北南宫市钢厂上班的同事王志菏,以与其合伙做装修为名将其骗至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王志菏、石林胜到汽车站把其接到一出租房,里面住有十二三人。那个“家”是由韦艳桃和马浩负责的,他俩是“家长”。当天晚上住下后,他们把其有两部手机拿走了。第二天,其要走,同住的人不让其走,还骂其,也不让其向家里打电话。吃过早饭后,就开始在“家”里听课,内容是天津天狮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天狮”)及产品的介绍。在那个“家”里待了半个多月,他们才带其到楼下转一下。其在那里待了近两个月,花费8400元购买了三套产品。11月份,其又花费11200元购买4份产品。其没有见到产品,把钱交给梁露异和邓洁兰了。2013年4月下旬,其们迁到安徽省淮北市,在淮北待了一个月,后又迁到涡阳县。2013年7、8月份,其在安徽涡阳县晋升为C级业务主任,是“杆哥”梁露异在黄科华“家”宣布的。晋升后,其在黄科华“家”住了二三个月,跟黄科华学习管理“家”。后又搬到梁露异“家”住了几个月。2014年5月,其负责涡阳县锦江国际对面巷子里5楼的“家”。在那个“家”住了半个月后,又搬到鲲鹏购物城后面。2014年6月13日,其就回邢台老家了。“天津天狮”传销人员一起住宿和学习的地方称之为“家”,管理“家”的为“家长”。一个“家”有11-17人。管理涡阳整个传销团队的称为“杆哥”,所有“家长”接受“杆哥”管理。“天津天狮”分“五个级别”、“四个奖项”,五个级别自上而下为级高级经理、B级业务经理(又称老总)、C级业务主任、D级业务代表、E级业务员。四个奖励分别是直销奖、能力差奖、辅导奖、福利奖。还宣传19种好处,讲课只讲18种好处,听说第19种好处是进入公司后结婚时老总李金元给举办婚礼、红包。其只发展了一个人,后来于青帮其发展了李忠明。其负责那个“家”时,里面有林虹、董焰枝、陈泰然、覃艳萍、杨翼泰、岑必忠等十二三人。“家”长的职责是每天给“杆哥”黄科华三汇报“家里”的情况,即“家里”人员情况及发展新人情况;管理“家里”日常生活、衣食起居,同时安排“管家”管理“家里”,及对新发展的人安排看管。其安排雷鸣、蓝坚伟、林虹看管过覃艳萍(7、8天)和岑必忠(5、6天),期间他们也去过别的“家”学习,但每次2-3人一起出去,也是上级的要求。其共收了4万多元的上线款,交给了梁露异、黄科华。其获利3000多元,是黄金德、马浩发给其的。对新发展来的人,先把他的手机收走,不让他随便打电话,打电话时有1-2人在旁边听着,有时也可以出去,但需要2-3人跟着。跟着目的,一是向他解释介绍这个行业,二是防止他们跑。公司的制度有100多条。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核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涛组织、领导以推销“天津天狮”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拉人头”数计酬引诱他人继续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李文涛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文涛犯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李文涛非法拘禁覃艳萍的指控。因仅有被告人李文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予支持。被告人李文涛与上述意见相同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李文涛辩解其没有非法拘禁岑必忠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文涛安排他人看管岑必忠的事实,不仅有同案犯岑必忠供述其刚到李文涛负责的“家”时被关在家里六七天,后其买了4份产品,他们才不对其看管。且被告人李文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作为“家长”(传销窝点负责人)职责包括对安排对发展的新人进行看管,并安排人对岑必忠进行看管五六天的供述相印证,足以认定。故对于被告人李文涛的该节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文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二、对被告人李文涛非法所得予以没有,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孙良义审 判 员  刘 影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