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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朱春华与被告周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847号原告朱春华,男,1975年出生,汉族。被告周征,男,1969年出生,汉族。原告朱春华与被告周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春华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6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彭 军人民陪审员  吴少林人民陪审员  郭作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