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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纯彦与沈阳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纯彦,沈阳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刘纯彦,女,汉族,工人,住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被执行人沈阳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物流经济区。法定代理人张波、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董旭与被执行人沈阳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38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沈阳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二初字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永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德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