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执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翁德贵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翁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执字第0053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396号(夔州宾馆四楼),组织机构代码:08634812-X。法定代表人吴康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金唐,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翁德贵,男,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奉法民特字第00009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翁德贵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翁德贵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翁德贵在奉节县永安镇人和街某房屋(房屋产权号:某某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暂交被执行人翁德贵管理、使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移、变卖、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艾记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天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