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8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张晶晶与袁小敏、顾梅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晶晶,袁小敏,顾梅萍,吴春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897号之二原告张晶晶,女,汉族,1980年3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临澧县。委托代理人温东强、温洁如,分别系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及辅助人员。被告袁小敏,男,汉族,1962年3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被告顾梅萍,女,汉族,1964年8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被告吴春洁,男,汉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晶晶诉被告袁小敏、顾梅萍、吴春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晶晶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晶晶自愿在本院判决前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这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晶晶负担。审判员 邱万亿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