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法民初字第06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陈正富与重庆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富,重庆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6631号原告陈正富,男,1971年12月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蓝一川,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代玉,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中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4840-0。法定代表人赵星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胜,男,1968年5月出生,系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富与被告重庆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正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正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正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正富负担。审判员 秦 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宇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