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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一法民一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廖淦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淦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一法民一特字第13号申请人廖淦泉,男,194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号码:XXX。申请人廖淦泉诉称:廖淦泉与被申请人廖志成是父子关系,廖志成是智障患者,于2006年2月13日16时许从家外出,至今未回,故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廖志成,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失踪前住XXX,身份证号码:XXX。廖志成于2006年2月13日16时许在东莞市莞城区新河北路XXX楼的家里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廖淦泉与廖志成系父子关系,廖志成失踪前未婚未育。本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于2014年6月25日发出寻找廖志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公告期间已届满,廖志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廖志成于2006年2月失踪,之后下落不明,至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廖志成死亡当日已满四年,经依法公告,现公告期届满,被申请人廖志成仍然下落不明,其已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廖志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徐 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燕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5.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第3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