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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晓青与上海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建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青,上海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建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085号原告王晓青,男,汉族,1973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现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景卫,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富建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被告上海富建酒店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理原告王晓青与被告上海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建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青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23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费 芸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