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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萍霞与王军、杜东娥、祁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251号申请执行人张萍霞,女,197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军,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杜东娥,女,1970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祁祥,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2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军、杜东娥、祁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人向申请人张萍霞偿还借款本金36.8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执行费5470元后,被执行人王军与申请人张萍霞自愿达成如下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王军于和解当日向申请人张萍霞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于2016年2月6日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2.8万元,申请人张萍霞自愿放弃全部利息。被执行人王军负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执行费27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