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玉民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宝坤与玉田县顺发工程机械租赁处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坤,玉田县顺发工程机械租赁处

案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859号原告:李宝坤,农民。被告:玉田县顺发工程机械租赁处,地址玉田县玉田镇东蒙各庄村。经营者:王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坤与被告玉田县顺发工程机械租赁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李宝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宝坤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蒋召民审 判 员  梁 莉代理审判员  杨春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单振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