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673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亚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673号罪犯董亚楠,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漯河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1)东二法刑初字第16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亚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终字第33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董亚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董亚楠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3月24日,共获嘉奖19次;2014年3月、2014年9月、2015年3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亚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亚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洁东审 判 员 陈树城审 判 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妙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