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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仕君与淮安市华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仕君,淮安市华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271号申请人原告张仕君。被执行人淮安市华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北京东路58号。法定代表人张少华,该公司总经理。张仕君与淮安市华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淮民初字第2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淮安市华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原告张仕君办理位于淮安市淮阴区北京东路58号1幢136门面房的权属证书。因被执行人淮安市华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仕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房屋办理权属登记需住建部门打开网签系统,但本案所涉房屋所在小区网签系统已关闭,故客观上无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张仕君谈话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张仕君对本院执行情况未提异议,申请执行人张仕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张仕君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本案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仕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民初字第26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被案件执行客观条件成立,申请执行人张仕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剑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