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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二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段共超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崔海波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共超,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崔海波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二初字第00088号原告段共超,男,1977年10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吕军。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闫晓森,该支公司经理。被告崔海波,女,1980年4月3日生。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段共超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崔海波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共超于2015年6月29日以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段共超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共超撤回对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崔海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段共超负担。审判员  李巍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