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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4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设备成套工程有与四川点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点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4108号原告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金振达,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承磊,男,汉族,1981年7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点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华,系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原告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点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不按照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