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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邵阳市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吕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市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562号原告邵阳市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邵阳县塘渡口镇峡山社区渣滩小区。法定代表人焦雄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吕伟,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原告邵阳市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吕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阳市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市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9元,减半收取414.5元,由原告邵阳市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小兵审 判 员  刘 亮人民陪审员  刘 治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艾文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