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长岭县某木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长岭县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长岭县某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长岭县某木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长岭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的长劳仲案字(2013)009号仲裁调解书,调解意见如下:被诉人长岭县某木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诉人刘某工伤赔偿金20000元(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同时终止劳动、工伤保险关系。该仲裁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仲裁调解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3年6月21日作出的长劳仲案字(2013)009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兆成审判员 吴明海审判员 陈传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