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诉李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300号原告田某某,男,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茨院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文屏镇。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某诉称,2014年3月,原被告双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了《房屋修建承包合同》,被告将其位于鲁甸县文屏镇普芝噜村街上的房屋承包给原告修建,原告包工不包料,承包费用为180元每平方米。原告在将房屋修建完成后,经过测量,房屋总面积约为540平方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8000元。被告曾于2014年4月25日支付原告22000元,2014年5月22日支付18000元,2014年6月支付22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36000元。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找各种借口推脱,拒不履行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6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李某某辩称,双方签订《房屋修建承包合同》是事实,但原告修建的房屋有很多质量问题,给被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房屋的围墙及其他部分工程原告还没有修建完工,原被告双方也没有对房屋修建款进行结算,等原告修建完工后,扣除被告的房屋损失,应由被告承担的修建款被告会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对修建工程进行结算,本院明确告知双方应对房屋损失或房屋修建款进行鉴定评估,但双方均未提出鉴定,导致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退回原告田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祥对审 判 员 罗昌彦人民陪审员 戈时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房 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