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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朝容、周德、周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兴隆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裕彬,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志刚(特别授权),系该联社白合信用社主任。被告王朝容,女,出生于1957年3月20日,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被告周德,男,出生于1982年9月30日,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被告周静,女,出生于1986年1月13日,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朝容、周德、周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唐 统 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