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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金寨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与杨梅、李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寨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杨梅,李章,王世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93号申请执行人:金寨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武,主任。委托代理人:闫亮,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杨梅,女,汉族,住金寨县。被执行人:李章,男,汉族,住金寨县。被执行人:王世权,男,汉族,住金寨县。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00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梅、李章、王世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梅、李章、王世权银行存款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先武审 判 员  曹必祥代理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