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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095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职业。2015年3月11日因吸食毒品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5)9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1日凌晨2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江岸区中一路涵洞附近盘查时,在被告人张某的上衣口袋内查获塑料袋装红色片剂2包。经鉴定,上述物品为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麻果”),重10.99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当庭自愿认罪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以上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灵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