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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执异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艳平与广西徽枞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平,广西徽枞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异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平。被执行人广西徽枞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江法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平与被执行人广西徽枞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艳平申请变更广西敦固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申请人刘艳平与被申请人广西徽枞贸易有限公司工资、社会保险争议一案,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南劳人仲裁字(2013)第1490号仲裁裁决书。仲裁过程中,广西徽枞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广西敦固贸易有限公司,并将住所地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09号龙光普罗旺斯三期紫罗兰庄园2号楼2号,变更至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27-1云星钱隆天下3#、5#号楼一层19、20、21号商铺。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广西徽枞贸易有限公司已变更企业名称为广西敦固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广西敦固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广西敦固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苏灵艳审判员  林 尧审判员  谭倩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莫晓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