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长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强小敏与毛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小敏,毛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268号原告强小敏,男,汉族。被告毛建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小敏与被告毛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强小敏于2015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小敏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强小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强小敏承担。审判员 宋 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欣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