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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长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强小敏与毛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小敏,毛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268号原告强小敏,男,汉族。被告毛建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小敏与被告毛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强小敏于2015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小敏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强小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强小敏承担。审判员 宋 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欣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