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边国发与王娜、刘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边国发,王娜,刘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终字第31号原告边国发。被告王娜。被告刘威。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小额速裁程序。到庭情况:原告边国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娜、刘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查明案件事实:原告边国发经营酒水销售,二被告合伙经营城西饭店,2013年6月7日和2013年8月17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共计购买了价值1560元的酒水,同时出具了销货凭证两张。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给付该笔货款。裁判结果:被告王娜、刘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边国发货款15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承担:由被告王娜、刘威共同负担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宋丹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同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