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催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科尔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科尔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催字第0006号申请人无锡市科尔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园开发区3-5地块。申请人无锡市科尔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Ο一五年四月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编号3080005393912651,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19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无锡市高新水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无锡市新区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商银行无锡新区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任 璐审 判 员 曹雪青人民陪审员 秦迪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秦佳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