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恩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蒲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恩民初字第599号原告蒲某,女,生于1984年9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草坝镇,住巴中市恩阳区登科街道办事处。被告韩某某,男,生于1975年8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兴隆场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某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原告蒲某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蒲某负担。审判员 周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