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婴源嘉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婴源嘉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阮银根,高雅珍,阮爱根,章军梅,宁波远润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174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代表人:施波。被执行人: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银根。被执行人:浙江婴源嘉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书丽。被执行人: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爱根。被执行人:阮银根。被执行人:高雅珍。被执行人:阮爱根。被执行人:章军梅。被执行人:宁波远润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志远。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370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婴源嘉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阮银根、高雅珍、阮爱根、章军梅、宁波远润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婴源嘉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阮银根、高雅珍、阮爱根、章军梅、宁波远润电气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6189303.24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54850元,执行费583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17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潘国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