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三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赵希亭、袁文明等与武邑县紫塔乡后律寨村村民委员会、李红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希亭,袁文明,袁洪亮,袁希娥,孟凡荣,武邑县紫塔乡后律寨村村民委员会,李红勋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三初字第443号原告:赵希亭。原告:袁文明。原告:袁洪亮。原告:袁希娥。原告:孟凡荣。被告:武邑县紫塔乡后律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袁合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李红勋。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希亭、袁文明、袁洪亮、袁希娥、孟凡荣诉被告武邑县紫塔乡后律寨村村民委员会、李红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于2008年4月3日在未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五原告发现该合同未经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经营法》等有关效力性强制规定,侵犯了村民民主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被告2008年4月3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五原告既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也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五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希亭、袁文明、袁洪亮、袁希娥、孟凡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 谊审 判 员 贾颜军人民陪审员 史成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文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