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7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波与陈茂鑫、陈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波,陈茂鑫,陈丕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344号原告胡波,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委托代理人李朝东、施少杰,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茂鑫,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丕勇,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胡波因与被告陈茂鑫、陈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亚乐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晞吟代理审判员 刘亚乐人民陪审员 程祖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