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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7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波与陈茂鑫、陈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波,陈茂鑫,陈丕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344号原告胡波,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委托代理人李朝东、施少杰,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茂鑫,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丕勇,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胡波因与被告陈茂鑫、陈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亚乐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晞吟代理审判员  刘亚乐人民陪审员  程祖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