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易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国良与侯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良,侯学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易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王国良,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易县。被告侯学龙,年,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良与被告侯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良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国良负担。审 判 长 孙春梅审 判 员 林海燕人民陪审员 温春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海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