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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易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国良与侯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良,侯学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易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王国良,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易县。被告侯学龙,年,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良与被告侯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良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国良负担。审 判 长  孙春梅审 判 员  林海燕人民陪审员  温春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海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