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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一初字第0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加堂与许勇、王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堂,许勇,王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1454号原告:李加堂,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陆在春,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家保,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勇,男,1970年8月8日出生。被告:王小兰,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堂诉被告许勇、王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加堂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两被告所有的位于芜湖市某房产在价值4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财产保全系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原告李加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许勇、王小兰共同共有的位于芜湖市某房产在价值4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二、查封原告李加堂提供担保的位于芜湖市某房产。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晓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