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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一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尚斌与丁爱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斌,丁爱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一初字第00269号原告尚斌,男,1994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丁爱杰,男,1988年7月1日出生。原告尚斌诉被告丁爱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为132元,由原告尚斌承担。审判员  霍艳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明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