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一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尚斌与丁爱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斌,丁爱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一初字第00269号原告尚斌,男,1994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丁爱杰,男,1988年7月1日出生。原告尚斌诉被告丁爱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为132元,由原告尚斌承担。审判员 霍艳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明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