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秀贞与吴清利、于振福、李保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贞,李保华,于振福,吴清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贞,女,汉族,平原县。被执行人:李保华,男,汉族,平原县。被执行人:于振福,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吴清利,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于振福的楼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周 琨审判员 : 刘 强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英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