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恢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通用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深泰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市宝塔区通用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宝塔区深泰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恢字第00026号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通用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北滨路。法定代表人石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深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翟泽沟*期。法定代表人张树升,该公司经理。延安市宝塔区通用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延安市宝塔区深泰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宝民执字第0020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4)宝民执字第002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深泰物资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通用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8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深泰物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深泰物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通用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23272元、利息50000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9975元及执行费19732.72元,上述案件款共计707979.72元,2015年6月8日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深泰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执行专户缴纳案件款350000元,当日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深泰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树升私下向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通用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勇偿还了货款150000元。2015年6月30日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深泰物资有限公司将剩余案件款207979.72缴纳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通用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将案件款538247元全部领取。至此,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2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才代理审判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