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守志诉杨鑫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志,杨鑫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446号原告:李守志。被告:杨鑫。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志与被告杨鑫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守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守志负担。审判员 陈清寒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