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民初字第6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枘恒与被告顾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枘恒,顾永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溪民初字第619-2号原告吴枘恒。被告顾永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枘恒与被告顾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枘恒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顾永峰的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枘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顾永峰的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正),冻结期限为一年,即从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德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其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