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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监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蒋代生与张远光,傅永全租赁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代生,傅永全,张远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监字第00002号原审原告蒋代生,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李荣华,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傅永全,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审被告张远光,男,195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审原告蒋代生与原审被告傅永全、张远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合法民初字第0254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小利代理审判员  贺海波代理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常建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