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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青岛亨利安传动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实佳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亨利安传动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实佳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亨利安传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ClaudeHerion,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实佳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斌文,男,汉族,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亨利安传动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汉实佳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7168元,执行费16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实佳机床制造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5年5月27日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实佳机床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建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