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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马艺芹与连云港飞达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云港飞达服装有限公司,马艺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05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飞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灌南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钱其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秀江、李大胜,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艺芹,居民。委托代理人杨马兵,灌南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连云港飞达服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艺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连云港飞达服装有限公司已预交),退还上诉人。审判长 方 愚审判员 谢善娟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 洋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