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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岳××与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290号原告岳××。被告吕××。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与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继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