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岳××与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290号原告岳××。被告吕××。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与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继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