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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执非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林柯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柯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非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岱山县。法定代表人刘世峰,局长。委托代理人孙珊瑚(特别授权),该局干部。被执行人林柯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林柯羽计生行政征收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柯羽已履行执行款4249元(其中4216元为本金,33元为滞纳金),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岱卫计生征字(2015)第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力奋审 判 员  董跃国代理审判员  余金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朱哲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