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泊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路建荣与许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路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清成审判员  李继军审判员  孙秀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