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路建荣与许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路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清成审判员 李继军审判员 孙秀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