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5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林清德诉被告林友言、丁瑜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清德,林友言,丁瑜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5466号原告林清德,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赖文森,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友言,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丁瑜婉,女,1975年4月7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清德诉被告林友言、丁瑜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清德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清德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洪民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琦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