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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11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亮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5日20时21分许,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粤B×××××小型轿车途径56省道瑞安市仙降街道项岙新村路口往北150米桥头地段时,被交警设卡查获。20时45分,被告人黄某被提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项某、谷某的证言,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涉案路段及车辆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驾驶证及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询说明,基本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尹志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詹黎婷 更多数据: